第一条 办理种植业承包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种殖业承包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发包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发包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发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的,应提交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发包的文件;发包方对发包标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包的证明(其中应包括是否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使用土地或种植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经招投标形式对外发包的,应提交招、投标文件。
(二)承包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宝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人是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合同》及各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承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承包经营养殖业能力的文件;
(三)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用财产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产权证明;财产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进行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四)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拟申请公证的《承包合同》文本;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种植业承包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四)合同双方就承包种植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