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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为规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Cind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简称“CCAMC”)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中街29号北京东环广场B座 邮编:100027 网址:www.cinda.com.cn
  第三条 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
  第六条 公司应利用所给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第七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一)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二)追偿本外币债务;(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六)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七)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理公司的意见》和其它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折扣和计算现值,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第十一条 信达公司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贷款后,即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信达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
  第三章 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出资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者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100亿元人民币,由出资者全额拨付。
  第十三条 出资者享有如下权利:(一)受国务院委托,审议、修改公司章程;(二)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三)受国务院委托,就公司的合并、兼并、变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四)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出资者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如实缴纳出资额;(三)不得侵害公司利益;(四)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必须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司总裁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公司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总裁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公司总裁、副总裁的任职资格审核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免。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裁。
  第十六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三)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制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国务院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八)在监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九)国务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总裁承担下列责任:(一)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二)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三)公司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总裁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六)未经国务院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九条 信达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六章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总公司、办事处制。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业务量较大、不良资产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办事处,办事处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管理,根据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设在北京,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员包括建设银行划转的工作人员和社会招聘的各类专业人员。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并按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财政部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解散:(一)生存期结束;(二)出资者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股份化等需要解散;(四)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报财政部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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