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敬业精神,对______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
(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
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在本次配股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这种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若关联交易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
(六)说明发行人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七)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全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二)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者授权。
(三)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说明兼并、收购的方式及其法律性质,并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本次配股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查本次配股涉及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
(二)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说明发行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事项,并说明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配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总括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印刷体)
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
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年度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致: ____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中规定的本所律师应承担的工作,本所律师审查了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事项,其中包括: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实质条件、配股说明书、配股方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本次配股所署资金使用的批准及与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并与本次配股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上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作出的。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经本所律师对主要文件的核实,股份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与上市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