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电话的管理由管理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督导与控制。
第三条 电话使用须知:
(一)时间以三分钟为限,自我控制。
(二)注意礼节,长话短说,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又占线。
(三)使用前应对讨论、商洽事情稍加构思或略作记录。
第四条 长途电话使用须知:
(一)各办公场所应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讫时间、联络事项及交涉结果。
(二)长途电话限所长以上人员挂拨。
(三)一般人员需挂用长途电话时需先经所长以上人员批准(无所长者由该单位主管核准)。
(四)禁止挂用私人长途电话。
(五)违反长途电话使用电话需知,或控制表未记载,或记载不实者,一律作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