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企业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企业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企业主管批准。
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二、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将下列文书提交给总务科: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企业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部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须经企业总经理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 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四、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部负责。
五、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企业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企业所有土地
(l)地籍表;
(2)土地台账;
(3)土地课税台账;
(4)土地综合图;
(5)土地实测图;
(6)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l)借入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图;
(3)借入土地综合图。
3.企业所有房产
(1)房产台账;
(2)借出房产台账;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l)借入房产台账;
(2)借入房产图。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