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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制度

  1.企业营业收入中的外汇,收款员必须详细记录在营业收入日报表中,连同收费单据一起缴出纳人库。夜班的外汇收入存人会计部特殊保险柜中,于第二天上午缴总出纳入库。
  2.营业收入中的外汇转账凭证,从收到凭证的第二天即委托银行转账。
  3.必须在双方协商下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约束才能进行外汇结算办理。订立业务合同时,除摸清信誉和偿付能力外,还必须事先预存一次业务往来所需费用,在企业银行账户内作为每次(项)业务的结算资金。
  4.负责外汇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把对外结算单证按合同或协议办理结算,并在委托银行结算后的第六天核对是否要收,凡在上述的时期内未接获银行收款通知单的,应立即通知销售部或餐饮部协助办理催收,同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
  5.必须将当天的外汇现金送存银行,一切营业收入的外汇现金不得坐支。外汇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
  6.使用外汇必须编制使用外汇计划,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汇购置的一切物料、包装、备用品、设备、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须经财务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置。
  7.用外汇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备用品、工具等,在出售、调拨调剂时,必须收回外汇。用外汇购进的上述物品不得以本币出售或调拨,特殊情况需收取本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8.严格执行外币兑换制度,客人交外汇付账单者,一律按当天的汇率折算本币,严禁擅自变更汇率的比值,也不得取整舍零作汇率折算外汇。
  9.客人付外币者,一律按当天兑换现钞的汇率减贴息折算本币。
  10.使用信用卡签付账单者,一律按账单实际金额填列“认购单”,并让客人签付,不另收手续费。
  11.以记账或转账方式结付业务款项者,本币与外币的折算率按结账当天的银行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为结账的折算率。
  12.不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企业及所属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来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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