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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系统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企业设立资金管理部,办理各二级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直接对财务总监负责;
  2.结算中心与下属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提交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在银行存款和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资金部为二级企业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四条 存款管理
  企业内各二级企业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五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厂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企业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企业的资金效益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企业及二级企业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二级企业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企业的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增加贷款或担保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量、投向和使用效率,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必须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企业向银行借款需总企业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批,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企业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的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二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第七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5张,每张支票限额为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有充足的存款在资金部。
  2.利息的减免。凡要求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3.担保的审批。由资金部统一办理各二级企业的外汇调剂,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委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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