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企业资本金的筹集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者的出资不得低于巧%,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的经审批后最多不超过30%。
  2.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3.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或减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可以向投资者收集超资本金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及可以接受捐赠的财产,这些都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另外,对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等,可计入资本公积。
  5.对于外商投入资本因出资的币种与企业记账本位币不一致,要按受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资本投资额,发生的汇率折价差额,也计入资本公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