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所属有关机构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异,井合乎下列条款规定的员工,可由所属事业机构的主管人员选送进修。
1.工作上有特别表现者。
2.学识上可以造就者。
3.思想纯正,品行优良者。
4.体格健全者。
5.年龄、资格等合乎升学规定者。
第三条 上项选送进修的员工,经有关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后,才能申请奖金。
第四条 被选送进修的员工,限于授考国内公正职业学梗或专科以上的学校,并要与本公司各所属机构业务有关。
第五条 受奖助的员工每年在校总人数,不得超过该事业机构员工总数的1%。
第六条 员工的选送事宜,要由各事业机构成立的甄选委员会办理,其细则另外制定。
第七条 受奖助的员工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奖助金额以每月工资的一半为限。
第八条 受奖助员工在每学期应写好报告,连同成绩羊呈送工作羊位主管人员核查。
第九条 受奖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停止奖助,并予以处分:
1.有严重不忠于公司行为者;
2.品行不艮或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3.擅自中途辍学者;
4.不呈交报告及成绩单者;
5.学业总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条 受奖助职工毕业后,应立即回本公司工作,其继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受资助年限,其合同另外再订。
第十一条 受奖助职工赴校进修时,颓请服务机构的两名同事担保,如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具备第九条的5条款之一情况者,除由该公司依照规定停止奖助井予以处分外,受奖助人厦保证人应连带负责缴还已领的一切奖助费用。
第十二条 受奖助员工每年暑假要呈请批准回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除照给原待遇外,还要发给其来往于学校和公司之间的交通费。
第十三条 受奖助人员依第十条的规定回本公司工作的,其在校年数计算为其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各事业机构应将受奖助员工的姓名、职称、科系及毕业学校等项,在每学期开学后列表汇报公司主管人员备查。
第十五条 受奖助人员的工资除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给外,不另外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