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必须也是会计人员。
2.办理交接只能是企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
3.交接工作必须面对面、全面地进行。企业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其工作的人员当面进行。作为接替工作的人员,更应要求对方给自己本岗位所需的所有会计资料。移交者不得只交主要资料,不交次要资料;只告知主要信息,不告知次要信息;更不得只交次要资料,不交主要资料。同时,移交方移交的资料和信息,还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4.交接必须要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一般企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同时监交。
5.交接内容。交接工作应当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