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银行检查时,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票凭证或远期的支付凭证。
5.正确、及时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并定期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6.下列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l)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7.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可以开立新账户。
8.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9.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10.开户银行对一年(按月、日计算)未发生收付业务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1.存款人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