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企业财务所有会计财务处理除政府另有法令规定者外,均依本管理制度办理。
2.本企业所有会计财务的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第二条 资产
1.本企业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的存款。
2.应收款项系指应收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押汇时因汇率变动,其汇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3.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人账之基础。
4.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性质、用途、效能或其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5.本企业的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6.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第三条 负债
1.各项负债之人账,系依其清偿之数额为准,若以资产的取得为资产人账的成本,则为费用的发生,若费用应支付的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的金额。
2.负债中,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情事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第四条 净值
1.股本以投资人所投人资产之价值表示。
2.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人累积盈亏项下。
3.本额之增减数,依企业章程及企业法之规定办理。
4.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企业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第五条 收入
1.本企业的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2.本企业的佣金收人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的报酬。
第六条 成本及费用
1.销货成本系对销货之货品与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产品,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2.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分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的销货成本。
3.凡与企业经营有关所发生的一切支出,皆属企业的费用,均应列账记入。
4.费用有递延性的,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后于归属期间转正。
5.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一应依其性质,严格划分。
但为顾及账务处理上的方便并配合税法上的规定,下列各项应在当期费用中支出:
(1)使用效能在两年以内者。
(2)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资产。
第七条 决算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经营的结算状况呈总经理核阅。
1.批次成本计算法;
2.比较损益表;
3.资产负债表。
第八条 付款
1.货品出口结关后,船务科应该审核海关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2.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科公章呈总经理批付款。
3.出纳人员依据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4.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两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5.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除零用金支付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人“收支日报表”内。
6.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九条 押汇
1.货品出口结关后,对报关行所送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2.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明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3.有内销者则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4.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人“收支日报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