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局审计小组的审计,经局第17次审计会议讨论,对你厂1989年财务收支中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审计决定:
l.截留利润
(1)1989年你厂房产科对外提供劳务净收入14万元;对厂内提供劳务净收入15万元,共计29万元;
(2)厂办商店1989年实现利润44万元。
以上两项共计73万元,均擅自截留,违反了财政部【___】___号文件关于各单位一切收支都要通过厂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的规定,其中侵占国家财政部分40万元。
2.挤占成本
(1)1989年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厂匡、管理人员工资和俱乐部经费计17万元;
(2)1989年在销售成本中列支自行车安装提成奖7万元;在基本生产中列支创汇奖5万元,共计12万元。
以上两项共计挤占成本29万元,违反了《成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中,侵占国家部分16万元。
3.漏交建筑税
1989年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宅,实际完成投资额200万元,漏交建筑税20万元,
4.漏交能交基金
(1)1989年____________公司拨给你厂出口创汇奖17万元;
(2)1989年度专项存款利息收入12万元。
以上两项共计29万元,均未能缴纳能交基金,漏交能交基金16万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漏纳奖金税
1989年你厂实发各种应纳税的奖金736万元,按四个月标准工资计算,超发99万元,漏纳奖金税20万元。
以上五项违纪金额171万元。其中:应补交财政56万元,补交建筑税20万元,补交能交基金29万元,补交奖金税20万元,共计应补交金额125万元。请于今年年末以前激清。
以上审计决定,请认真执行。井请于年末以前,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市审计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文到后15日内向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议。
__________市审计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