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利,规范公司之假务管理。
2.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关制度的制订,调整及监督实施。
4.流程图
本程序无流程图。
5.管理规定
5.1 法定假期
根据国家法律,全体员工均可享受法定有薪假期十天
元旦一天(公历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初一至初三)
国际劳动节三天(公历五月一日至三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十月一日至三日)
5.2 病假
5.2.1 员工可享受有薪病假;本公司工龄两年以下可享受4天/年,工龄在两年至五年的可享受6天/年,五年以上的可享受10天/年。有薪病假期满后第一天起至三十天期间只享受70%的基本工资,病假满三十天执行医疗期工资。
5.2.2 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须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否则做缺勤处理
5.2.3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者,其医疗期按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执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
5.2.4 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工龄不满两年的,支付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支付基本工资的70%;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支付基本工资的80%;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支付基本工资的90%;工龄为8年以上的,支付100%基本工资。
注:医疗期内保证扣除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不低于各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3 年假
5.3.1 休假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给假天数:①进公司工作的第1年度的年假天数为5天以内,年假的给假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精确到半日);给假天数=5日/12个月*当年工作的月数;②从进公司第二年度起,工龄每增加一年,年假给假天数增加1天,但年假最高天数为15天;③年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
5.3.2 使用年假:年假可以分散或连续取得。申请休年假时,最短以半日为单位。
5.3.3 年假的余额可以转移到下一年使用。但是当年年假天数与年假转移天数之和最多为40天。
5.4 婚假
5.4.1 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增加7天。
5.4.2 休婚假的员工的结婚证申领日期须在其入职以后,有效期为在领取结婚证6个月之内,婚假以工作日计算,必须连续取得。
5.5 计划生育假
5.5.1 产假
5.5.1.1 产假一般为90天;符合晚育条件者和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生多胞胎时,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5.5.1.2 产假期间支付100%基本工资(保证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各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
5.5.2 流产假
5.5.2.1 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流产假为45天。
5.5.2.2 妊娠3个月以内者,流产假为15-30天。
5.5.3 陪产假为7天(男性员工达晚婚晚育条件,配偶分娩时可以申请。须连续取得)。
备注:
产假、流产假的休假天数为日历日,应连续取得。
申请产假、流产假时均须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5.6 丧假
5.6.1 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7日;
5.6.2 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时,5日;
5.6.3 兄弟姐妹去世时;3日。
注:丧假以工作日计算,应从死者死亡当天起2周内连续使用。
5.6.4 妇女节:女性职员休假半天(下午)。
5.7 迟到
5.7.1 迟到按每次30元扣除工资,依此类推。
5.8 事假
5.8.1 事假3天(含3天)之内的事假要扣除休假当天的全部工资,4天以上除扣除休假当天全部工资外还扣除当年部分年终奖金。
5.8.2 员工请事假时,必须先消化年假,年假全部消化完之后,方可申请事假。
5.9 休假申请程序:
5.9.1 员工请假,须提前至少一天以书面方式申请,写明请假原因及时间,按以下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5.9.2 员工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必须在休假当天上午12时之前,亲自或委托他人以电话或其它方式与所属上级联系,通知休假理由,得到批准后在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9.3 如因请假而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必须在上班当天提出“销假”申请,批准后按正常出勤处理。
5.9.4 审批权限:
5.9.4.1 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或各地人事行政部)审批;
5.9.4.2 一周以内(含七天)由部门经理、体系副总裁、人力资源部(或各地人事行政部)审批;
5.9.4.3 一周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体系副总裁、人力资源部(或各地人事行政部)、COO、CEO审批;
5.10 原始单据由部门助理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随考勤统计汇总表呈送人力资源部(或各地人事行政部)核实。若发现原始凭证不全或虚假,人力资源部(或各地人事行政部)有权取消原已批准的假期,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审批人的相关责任。
5.11 凡月度存在迟到、缺勤记录者,均不享受全勤奖。
5.12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6.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