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离职与资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所称离职指公司与员工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它包括:辞职、自动离职、违纪辞退、非违纪辞退等。
  第二条 员工申请辞职,调离公司(合同到期不愿续签提前七天通知本公司)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公司在三十天以内(合同到期不愿续签七天内)给予答复,批准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 员工未经预告或规定答复期内在公司答复前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该员工应向公司交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预告赔偿费,若致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追赔。
  第四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聘(非违纪辞退)员工,由行政人资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1)因业务关系停工停业或转让时。
  2)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3)公司遇资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业务和组织调整时。
  4)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第五条 如属上述情形解聘员工,员工在接到通知当日内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六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即时告之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资遣。
  1)合同期满公司不愿续签时并提前通知的;
  2)试用期不合格者;
  3)岗位要求提高后,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七条 员工离职必须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将其保管、使用的公司用品退还领取部门。
  第八条 公司辞退员工具体的离职手续办理参见《辞退手续办理流程》。
  第九条 辞职员工具体的离职手续办理参见《辞职手续办理流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