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单位报备。
(三)非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