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进货检验和试验:
(1)供应方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产品不投人使用,加工中规定的情况除外。对规定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应按照质t计划和书面程序进行。
(2)确定进货检验的数量和类别时,应考虑在分承包方处所进行的控制程度以及所提供的合格证明记录。
(3)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而放行时,应在该产品上作出明确标记,并作好记录,以便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能立即追问并更换。
第三条 过程检验和试验:
供方应:
①按质量计划或书面程序的要求,检验和试验产品;
②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必需的报告收到并认可前,不得将产品转人下道过程,除非生产急需并有可靠追回程序时才可例外转序。
第四条 最终检验和试验:供方应按质量计划或书面程序进行全部的最终检验和试验,以便提供成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计划或最终检验和试验的书面程序,应要求所有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包括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而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只有在质量计划或书面程序中规定的各项检验、试验已经圆满完成且有关数据和文件得到认可后产品才能发货。
第五条 检验和试验记录:供方应作好检验和试验记录并加以保存,以证明该产品已进行了检验和试验。这些记录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各项检验和试验。当产品没有通过检验和试验时,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记录中应注明负责产品放行的检验部门。
第六条 外购材料和外购件:为了保证生产线所用的外购材料、外购件和组件的质量,采取的验证方法取决于上述物资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分承包方的控制状态和从分承包方得到的信息以及对成本的影响。
第七条 过程中的验证:应考虑在过程中适当的位置进行验证,典型的情况是检验或试验,以验证符合性。验证的工位和验证的频次取决于加工期间产品特性的重要性和验证的复杂程度。一般说来,应尽可能在靠近形成特性的生产工位进行验证。
硬件产品的验证可包括以下内容:
①准备和首件检验;
②操作者检验或试验;
③自动化检验或试验;
④在固定检验站定期对过程进行检验;
⑤巡回检验员的监视检验。
产品在被验证符合质量计划前不得进一步放行使用,除非已明确在追回程序内。
第八条 成品验证:
为了加强加工中的检验或试验,可采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成品验证方法:
①可以用验收检验或试验来确保成品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订货单来验证装运的产品的类型和数量上是否相符合。采用100%全检、分批抽样和连续抽样等方法;
②对成品批中抽取的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审核,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定期的。可以用验收检验和产品质量审核来及时提供快速的反馈,以便对产品、过程或质量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应予报告并进行评审,然后移开或隔离并进行修理,让步接收或非让步接收、返工、重新分等或报废。对返修和返工的产品应再次进行检验或试验,直到质量计划或书面程序中规定的活动已满意地完成,并且相应的资料和文件可用并经批准后,产品才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