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所属机构现金及债券的管理,除了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处理。
2.此处所称现金不仅包括库存现金,还含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此处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债券、政府债券。
3.业务范围内指现金预算、登记报告等事项涉及出纳、保管、转移事务的,应由出纳科办理。
4.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各机构的收入,人民币部分应存入银行,外币部分应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债券均由会计科集中管理。
5.各机构的库存现金和债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6.各机构购入公司、政府债券,应报请总公司核准后,办理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
7.各机构的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签章。
第二条 现金预算:
1.现金的支出,应由会计科编制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需要必须变更时,由会计科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后修正;此外的现金预算是在财务科的现金预算系统下的子系统;
2.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3.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的分配等编制;
4.每期或每月终了,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部的调度主管人员参考。
第三条 登记报告:
1.每日收支完毕由出纳登记“现金簿”、“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存日报表”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次日交送会计科。
2.银行对账单应给银行即送会计科核对,并编制调节表。
第四条 调转金设置与收付:
1.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视其业务需要,可呈准设置周转金,其金额由各有关部门会同会计科报请总经理核定;
2.周转金的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3.经营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4.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置目的的范围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
5.周转金于年终时应一次退回会计科,必要时于次年再向会计科续借;
6.周转金的经营情形,应由会计科不定期派员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签报主管核阅;
7.经管周转人员应尽管理之责,如因玩忽职守而致公司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受连带处分;
8.周转金如奉总公司要求撤销时,原请领部门应将周转金立即缴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