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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财务科负责各单位的零星支付,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条 备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备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备用金管理人员,即凭通知单支给现金;
  2.付款通知单内的金额,应按权责由各级主管盖章;
  3.备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行政部经理核准;
  4.备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于1周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人的印章后,交备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1周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须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三条 备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备用金的收支应设立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企业部经理核阅。备用金每周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备用金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会计科。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备用金额与周转。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补足备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时,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须参照第二条(4)款办理。备用金账户应逐日结清。
  第四条 备用金应由保管人员出具保管收据,存于财务部会计科,如有缺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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