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盘点种类:
1.年中盘点,于每年% 月底由本单位自行盘点;
2.年终盘点,于每年年终的+, 月!+ 日下午+! 时举行,由各单位相互盘点。
第三条 盘点方式:
1.年中盘点由本单位经理指派本单位人员盘点后,将盘点表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结果于盘点后半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2.年终盘点先由本单位经理视业务繁简而分成若干组,指派若干人,分组预盘,再由其他单位人员按照分组监督盘点,最后并由高级主管抽点。盘点结果经财务部门会计科核对后,于1个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第四条 盘点步骤正式盘点之前,先由本单位预盘人员将各项应盘物品,清点后填注标签悬挂在各项物品之上,然后再将各项物品逐项列于盘点表内,于正式盘点时交由盘点人参照实盘。倘有数字不符,或物品漏列表等事情,盘点人或抽查人应予改正或补列。
第五条 盘点范围成品、原料(含半成品)、物料、机器设备、外借原料及加工原料。
第六条 盘点处理盘点表一式三联,白联为存根联,红联为审核联,蓝联为妇联。此项表格经各负责人分别记章后,白联由各单位自存,红蓝两联并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审核结果,红联留会计科存案,蓝联送盘点单位参考。
第七条 人员分配预盘人员由本单位的承办人或保管人担任,盘点及盘点人员由人事部门在其他部门中选派;抽点人请各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实行,经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