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财务部:
1.承办人员:
(1)核对传票收付款的金额是否与收付款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
(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贴足印花,与《税法》是否相符。
2.复核人员:
(1)传票应用分类,即科子目是否正确。
(2)凭证是否齐全,符合政府规定,与负担部门是否正确。
(3)附件数量与凭证记载金额是否相符。
(4)借贷是否平衡。
3.会什:
(1)传票应附的凭证是否适当签具意见。
(2)各级经办人员应行注意事项是否错误及依税法规定可否开支签具意见。
(3)核对付款之支票金额是否与核准之付款传票相符。
第三条 稽核室:
1.对财务部的意见予以指示或转呈核示。
2.核对各部的成本卡,支出是否超过收人,收款与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签具意见。
3.凭证是否合理,应否付款的指示或签具意见。
4.决定付款的日期,签具意见及指示。
5.价格是否合理签具意见或指示。
第四条 副总经理:就主办会计及稽核室所签意见的转呈或指示。
第五条 总经理:各转呈意见的核定。
第六条 以上各项职权的划分,是就目标情形所拟的办法,如以后业务改进或其他变更,另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