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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本企业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各公司及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总部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公司防火责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厂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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