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薪金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金的风度,以工作表现争取同级的精神。各级人员的薪金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和发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罚则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金;如有泄捅,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薪金者,扣发1/4年终奖金。
3.吐露本身薪金者扣发1/2年终奖金,因而招惹是非者扣发年终奖金。
4.评论他人薪金者扣发1/2年终奖金,因而招惹是非予以停职处分。
第三条 薪金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四条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研讨并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