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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第二条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尤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订,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荤事驾驶员列席,亦可藉以申办。
  第三条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订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公司规定予以过失处分。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 P1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 P1an资格。
  第四条 肇事赔偿: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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