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借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薄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经理级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三条 案卷不许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第四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条 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第七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八条 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九条 本规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