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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发;公司本部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发。
  第二条 文件签发后,送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方能复印、盖章。
  第三条 文件和原稿,由办公室分类归档、保存备查。
  第四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明“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五条 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发送。送件人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向文件签发人报告报送结果。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第六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并分类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第七条 传阅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回,对领导指示的文件,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传达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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