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办理签到,签到手续以签到卡代替,并佩戴出席证方得股东会议。
第三条 股东会议议程由董事制订。
第四条 会议进行中主席可酌定时间宣告休息。
第五条 出席股东发言时须先以发言条填明出席证号码及姓名,由主席决定发言的先后。
第六条 讨论议案时,依议程排定议案的顺序讨论。
第七条 出席股东发言,每次不可超过5分钟。
第八条 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可超过两次。
第九条 讨论议案时,主席可在适当期间宣告讨论终止。
第十条 议案的表决,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特别决议应从其规定外,均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表决时,如经主席征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股东每股有.表决权,但股东如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依章程第十六条规定都以9折计算。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外,1人同时受两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3 %,其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股东对于会议的事项,由于自身利害关系而有害于公司利益时,不可加人表决,并不可代理其他股东行使其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