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文书事务正常顺利进行,促进与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谓“文书”是指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报告会议诀议、规定、合同书、专利许可证书、电报、各种帐簿、图表参考书等一切业务用书与公文。
第三条 全部文书归公司所有并收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条 必须严格保守文书的机密。
第五条 文书按下列要点处置或办理:
1.凡重要事宜的指示、请示、汇报、报告、传达、答复等等,一律以“文书”的形式进行。所有文书的处置都必须以“准确”与“迅速”为原则,必须明确责任。
2.即使在紧急状况下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置的事项,事后也必须以文书形式记录下来。
第六条 文书的管理原则规定如下:
1.文书的收发、领取与寄送,原则上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2.公司分支机构的文书管理,另有文书管理细则作出规定。
第二章 文书的收发
第七条 到达文书全部由行政部门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置:
1.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
2.私人文书不必开启,直接送收信人。
3.分送各部门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行政部。
第三章 文书的处理
第八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内容的文书。
2.秘密:指次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
3.机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公司内部传阅或传达的文书。
第九条 普通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
1.由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主管,负责对文书进行审阅、回答、批办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或者由其指定下属对文书进行具体处理。
2.如果遇到重要或异常事项,必须及时与上一级主管取得联系,按上级指示办理。
3.各种有关联的事项,必须与各部门商议后方能予以处置。
第十条 机密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
1.机密文书原则上由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
2.指名或亲启文书,原则上应在封面上注明文书所涉及事项的要点和发文者姓名,并由发文者封缄。
3.到达的指名或亲启文书,由信封上所指名的人开启,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如果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代来件所指名者,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 文书的阅览原则如下:
1.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定,表示已经阅览完毕。如有必要,可在文书的空白处填写阅览后的意见,并转给或交还文书的主管。
2.有必要在各部门传阅的文书,必须附上“传阅登记表”,按“传阅登记表”规定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负责人员。
第十二条 与各部门有关的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行政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或请示公司领导,由公司裁决。
第四章 请示审批
第十三条 请示审批是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程序,凡公司经营重要事项,都必须经请示,获得董事会、总经理和常务董事审查、裁决和公文批复之后,方能实行。
第十四条 须请示审批事项如下:
1.职务及重要人事安排;
2.各种制度性规定的变更;
3.重要契约的缔结、解除与变更;
4.诉讼行为;
5.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各种重要的请求回执、申请等等;
6.土地、建筑物以及事务所权利的购买与转让;
7.大额馈赠、谢礼、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的开支;
8.分支机构的增减与升降;
9.预算与决算事宜;
10.借款与贷款,以及借贷银行的开设与变更;
11.重要或高额物品的采购,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的转让或廉价出售;
12.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发刊、修改与废除,以及费用开支的修订;
13.有关公司经营的重要计划与企划;
14.其他上述未涉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请示审批者为分公司经理,以及以此为标准确定的主管。
第十六条 对请示审批的提案文书必须进行仔细斟酌,以便能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请示审批的事项,必须以提案文书的方式,经主管呈交总部。如果事情紧急,允许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须尽快撰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
第十八条 请示提案文书的内容包括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应一式多份,分送有关部门如业务部门、出版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等。
第十九条 请示提案文书必须编号,注明起草者或请示者,所属分支机构及部门,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作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书(副本)替代批复返回,并请示部门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请示提案原本由行政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