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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款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本科目余额的影响;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的余额应当按照税率的变更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三、企业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本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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