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