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公司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发票由专人负责管理。
2.财务人员在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时,应在经营项目栏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广告代理费”,其他广告费用项目均不得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3.加强广告公司内部对“广告业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每季度由管理人员检查发票购(印)领用存情况,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4.广告公司若停业或注销后,财务人员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缴销手续,不准私自处理。
“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财务往来的凭证,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成本的唯一合法凭证。广告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