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警卫人员的服勤,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科盯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况。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旋转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7.应管制厂里的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手续者,一概不准人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人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人。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交换斑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人“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科核阅。
  (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理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记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井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制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副经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需凭厂务单位发给的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的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科长(含副科长)以上人员需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可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理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的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制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自写明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应注意有否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使用安全装备,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时,应迅速采取行动,报告领导。
  2.如事故有迅速扩大之势,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请求协助解决。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末尽事宜,需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