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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总王室组织实施,
  (二)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 项目的范围
  1.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2.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3.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4.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5.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6.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 项目的来源
  1.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2.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3.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三)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 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需要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做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四)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1.研究报告。
  2.测试和实验报告。
  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4.质理标准。
  5.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6.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果的评审、鉴定
  1.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并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2.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五)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 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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