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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需放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惜亦同,如因违反规定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人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入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人“档案明细表”,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1.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2.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3.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4.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5.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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