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总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惜亦同,如因违反规定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人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入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人“档案明细表”,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1.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2.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3.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4.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5.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