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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物资,不论购人、销货退回、旧货收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方可入库。
  第二条 仓管部门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次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人账,凭此控制每件物资的性能。
  第三条 物资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人库的物资,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管部门会同服务部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挥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部门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以完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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