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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资储存保管条例

  第一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资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第二条 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三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四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企业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五条 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配套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六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部门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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