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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行政处罚条例

  第一条 凡发生客户投诉案件,经责任归属处以行政处分,给予一个月的转售时间,如果售出,则以甲级售价损失的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至个人或组。未售出时以实际损失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
  第二条 客户投诉实际损失金额的责任分摊计算。
  由总经理室每月八日前汇总结案,制造部依发生原因归属责任,若系个人过失则全数分摊该责任人,若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过失(同一部门或跨越部/1)则依责任轻重分别判定责任比例,以分摊损失金额。
  第三条 处分标准。
  经判定后的个人责任负担金额如表14—14。

责任负担金额

处分标准

备注

10000元以下

检讨书,另扣每基点数200元

 

10001—50000元

警告一次

 

50001—100000元

警告二次

 

100001—200000元

记过一次

 

200001-400000元

记过二次

 

400001—1000000元

记大过一次

 

1000001元以上

记大过二次以上

 

  第四条 客户投诉行政处分判定项目补充说明。
  1.因票据错误或附件等资料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2.因财务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3.未依制作规范予以备料、用料遭致客户投诉者。
  4.经剔除的不合格产品混入正常品缴库遭致客户投诉者。
  5.成品交运超出应收范围未经客户同意遭客户投诉者。
  6.擅自减少有关生产资料者。
  7.业务人员对于特殊质量要求,未反映给有关部门遭客户投诉者。
  8.订单误记遭致客户投诉。
  9.交货延迟者。
  10.装运错误者。
  11.交货单误记者。
  12.仓储保管不当者。
  13.外观标志不符规格者。
  14.检验资料不符者。
  15.其他。
  以上一经查证属实者,即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上报总经理校^后由人事部门公布。
  第五条 行政处罚折算:
  1.警告一次,处罚400元以上。
  2.记小过一次,以每基数处罚800元以上。
  3.记大过以上者,当月效益奖金全额处罚。
  第六条 以上处分原则,执行时由总经理室依照《客户投资损失金额算基准》初步确定(如表14—15),并上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公布。

损失项目

捐失金额计算方法

索赔

依实际赔偿金额计算损失。

折让

依实际折让金额计算损失。

退回

依实际退回数量以实际售价的15%核算掴失金额。

补送

依甲级品售价核算补送制品的金额核算损失。

重修

依重新处理的工缴费用加搬运费核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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