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姓名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姓名牌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及门市部配挂姓名牌。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赔偿1舶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60元。
第五条 姓名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切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1.利用姓名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情者;
2.将姓名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姓名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申诫一次,主管受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