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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化学工业)年终奖金制度

  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2.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但得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1个月计。
  第五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 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
  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小功一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大功一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申诫一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小过一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大过一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1.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1天者以1天计;
  2.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6额的奖金(服务未满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
  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1.优等者加发10日份;
  2.甲等者加发3日份;
  3.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 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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