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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扔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第三条 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第四条 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第五条 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第六条 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第七条 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八条 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九条 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况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第十条 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女口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别休假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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