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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配合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施行,加强工资核算与发放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6日起至次月5日止,并于当月10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当天若适逢为休假日,则提早于前1天发放,但若遇连续休假日时,则应于休假日后返回执行公务之日给付。
  第四条 非常支付
  各部门从业人员或其亲属遇下列情形时,可向直属部门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支付工资;主管人员签准呈人事部审核无误后,由会计部给付申请员工在执行勤务时间所应得的工资:
  1.本人结婚或死亡时;
  2.直系亲属死亡时;
  3.女性员工生育;
  4.非业务上的伤残疾病;
  5.遇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遭损失时;
  6.其他公司同意的事实。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动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福利基金;
  5.缺勤扣除额;
  6.其他法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工资结构  、
  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图:
  (基本工资――基准内工资 补贴职位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工资――基准外工资、补休津贴、交通津贴、伙食津贴、调驻津贴、出差津贴)
  —— 奖金
  (二)基准内工资
  第七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支付依下述3条原则、两项规定办理:
  1.员工的学历、经历、语文能力;
  2.员工的工作年资;
  3.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准、社会经济所得水准;
  4.新进人员的工资按“初任基准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5.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员工,依“职能等级适用表”及“职能等级支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职等
  依照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学历、经历来划分等级,并依资格规定作为职等的划分基础。
  第九条 职级
  依照员工的年资、考绩、专业能力等多项要素评检后,依规定来决定工资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 加给
  公司视业绩成长比例及同行业间工资水平动向,对于基本工资偏低的部分员工依照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相同金额或两者井用的方式计算加给金额;必要时,可将加给的一部分或全部并人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职位津贴
  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职位津贴支付额表”办理职位津贴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初任工资
  初任工资规定内容如下:
  1.直接由学校毕业进入公司者的初任工资,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支付;试用1个月期满后,成为正式任用人员时,则依有关规定金额支付;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依有关规定办理;
  3.公司对于中途任用者的工资可在加给额刃%的范围内,视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来决定其增减额;
  4.具有专门学识或专门技术经验并经本公司特别延聘者,除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规定确定工资或比照该职务同等资格人员的职务等确定工资外,不受晋升资格中学历及年资条件的限制;
  5.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具有专业技能(须有资格证书)者,经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不依照该学历的限制,给予三职等以上的专业技师、副管理工程师的职务。
  (三)基准外工资
  第十三条 规定时间外勤务津贴
  奉命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时,公司应依下列规定按工作时间工资的一定比率支给时间外工作津贴,其津贴标准包括下列3项:
  1.超时工作津贴:早到或在规定时间外执行工作时(从早上7点30分起到早班时间或下午5点30分后),依计时工资标准乘以133%计算;
  2.休假日工作津贴:星期天、法定假日或特别休假日执行工作时,依下列公式计算勤务工资:
  (加班时数÷8小时)×日工资标准额×150%;
  3.深夜勤务津贴:从晚上10点到次日清晨5点工作为深夜勤务,依日工资标准额乘以125%作为津贴额。
  第十四条 补休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需要而要求员工必须于休假日返回公司上班时,员工可选择其他规定工作时间内补休,但仍须支付朴休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日工资标准×30%
  第十五条 交通津贴
  从业人员未居住公司宿舍而必须利用交通工具上班时,则每月给付900元的交通津贴。
  第十六条 伙食津贴
  经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含合同制人员)每月补助300元的伙食津贴。
  第十七条 调驻津贴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派任员工赴新厂工作时,其洽谈地点距公司达110公里以上者,则按“出差津贴给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全勤奖金
  第一工资计算期间内未违反第四章的各项出勤规定者,公司加给500元的全勤奖金,以示鼓励。
  (四)出勤规定
  第十九条 规定工作时间
  公司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并参考公司业务上所需的工作时间,对员工所应遵循的出勤时间规定如下:
  1.总公司员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8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5点半;
  (2)星期六:从上午8点半到中午12点半;
  2.工厂厂部员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7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4点半;
  (2)星期六采取双周轮休制,其工作时间与前项规定相同;
  3.特殊工作人员
  (1)保安、临时人员、计时人员等的出勤时间,由各所属部门主管人员视其业务需要个别制订,并送交人事部备查;
  (2)其他从事特殊职务的专职人员的出勤时间,应视工作上的需要由人事部另行制订;若因业务上需要不得不延长其工作时间,则须依规定支付超时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缺勤扣除
  各部门员工应依公司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若有违反下列规定者,则须从工资中扣除其缺勤额:
  1.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勤务时间私自外出在30分钟以内者,则视为缺勤1次,缺勤30分钟以上者,一律按缺勤2次计;每缺勤1次扣除1小时工资,并列入出勤考绩范围内;
  2.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而缺勤时,须提交医院证明(请假在1日以内则免),并按实际缺勤日数的总和,根据日工资额减半扣除;
  3.事假
  员工因私人事由不得不亲自处理时,应于请假前3日提出申请,并视实际缺勤日数金额扣除。
  第二十一条 因公务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而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则仍照常支付,但工资支付原则上以1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休假
  下列特别休假时,工资仍照常支付:
  1.婚假、丧假;
  2.年度带薪休假;
  3.行使公民权时;
  4.公司例会、教育召集时;
  5.星期例假日;
  6.法定休假日;
  7.女性员工的产假;
  8.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9.公假。
  第二十三条 其他休假
  执行轮班制工作的员工的休假由各部门主管人员编排后,交由人事部建档管理。
  (五)晋升
  第二十四条 晋升资格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在编制上出现空缺职位时,由各部门主管人员提拔具有该项资格的人员,经人事部评核该员工的考绩、职务执行能力、出勤率、贡献程度等评估要素之后,依“晋升资格评核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核权限  
  从业人员晋升资格的评核权限,应按‘解核资格权限表”的规定,由各1部门具备评核资格的人员加以评定。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主管职位资格  
  凡具晋升主管职位资格者,依“主管职位资格表”的规定加以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主管职位代理与兼任
  主管职位空缺时需暂时代理或兼任,其规定如下:
  1.主管职位空缺时,若哲未选出适任资格人员,可暂由低一职等适任责格人员代理,待代理人员的资格通过人事部评核后,始具有正式主管资格;
  2.主管职位出现空缺且无适任资格人员可代理其职务时,可由同职等或高一职等、高一职位的人员兼任;
  3.代理或兼任期间的职位津贴依代理职位的8折计算,其他津贴事项则比照代理职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 晋升办法
  本公司人员晋升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晋升办法原则上每人举办1次,并由人事部统一评核;
  2.近两年内曾留职停薪(含产假)达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在晋升评核范围之内。
  3.当年度公司在编制上已无空缺职位时,人事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呈请总经理批核后,全部或局部停办当年度的晋升。
  第二十九条 晋升后的工资
  员工晋升后的工资调整须视其晋升的职位级别,从晋升的当月起调整其工资,除应调整基本工资外,还要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起,就其调整职位后的工作日数支付调整后的职位津贴。
  第三十条 其他
  有关晋升的评核标准除在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详加规定外,如有未尽事宜,则请参照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六)调薪
  第三十一条 调薪资格
  公司视该年度营业目标达成率及生产目标达成率,并考虑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员工的年度考绩、贡献程度等多项评核要素后,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定期调薪。
  第三十二条 调薪内容
  本公司的调薪内容如下:
  1.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核定调薪两大部分;
  2.定期调薪是对基准内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参见第七条)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则由人事部视实际需要,呈报总经理核定;
  3.核定调薪是针对表现优异且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员工进行的,其调整幅度由各部门直属主管人员评核后交由人事部审核无误时呈请总经理核准。
  (七)其他
  第三十三条 超时加班津贴支付原则
  除一到六职等人员可依规定支领超时加班津贴外,凡第七职等以上的管理、监督职位的管理人员,则不再支付超时加班津贴,但第七职等以上的人员于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有可缺勤4次(相当于2小时)的优待,在此限内不扣除缺勤工资额。
  第三十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被解聘者的工资在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遭解聘(包括合同期满解雇人员)者的工资,则依照已出勤的工作日数乘以基准内工资的日工资额计算,实际工作日数未超过15日以上者,则不支付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五条 完全缺勤或停职后的工资在工资计算期间内完全缺勤或停职时,则不予以支付工资,但因业务上原因负伤或疾病而缺勤时,超过1年以上可由其部门主管人员向人事部提出停薪留职的申请,并呈报总经理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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