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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遇办法

  第一条 职员的待遇事项,除职员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现任雇员依此执行。
  第二条 职员待遇项目为:
  1.薪金;
  2.加班费;
  3.奖金;
  4.补助费。
  第三条 下列款项得从待遇项目中扣缴;
  1.薪金所得税;
  2.产业工会会费;
  3.职工福利金及福利社的欠款;
  4.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四条 以薪点计给的各项待遇,换算公式如下:
  薪点x薪金指数x生活补助指数;货币量;薪金指数;依市政府编印统计月报所载都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换算;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以1.25为限。
  第五条 职员薪金体系如下:
  薪金——务加:
  第六条 职员薪金依任用等级按月支给一交。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薪金不予扣减:
  1.依职员管理办法规定请假者;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受训者;
  4.奉派考察者。
  第八条 职员薪给采用薪点制,各等级薪点依“月薪人员薪点表”(见4—3)规定:
  现任雇员薪点标准用第一职等薪点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四十级止。
  第九条 新进试作人员起薪标准规定如下:
  1.无社会经验者:
  (1)高中职高毕业未服兵役:900薪点(相当于一等一级);
  (2)高中职高毕业服毕兵役:1350薪点(相当于一等十六级);
  (3)二年制专校毕业服毕兵役:1710薪点(相当于二等一级);
  (4)三年制专校毕业服毕兵役:1950薪点(相当于二等七级);
  (5)大学院校毕业服毕兵役:2190薪点(相当于三等一级);
  前列起薪标准得视个人的具体情形,按起薪标准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的限度内核定暂支;
  2.有社会经验者凭有关证件依前款规定,再按下列标准择一酌予加级;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一级;
  (2)具有本公司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二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按年加支3至5级。
  第十条 职员的升职等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支薪点高于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原支薪点归级;如所升职等天相同薪点时,按相近原支较高薪点归级;
  2.原支点未达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所升职等最低薪点归级;副经理、副厂长最高以晋至第六职等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以晋至第七职等第十三级为限。
  第十一条 每年1月1日为职员年度考绩晋级基准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依下列标准按月支给职务加给(见表4-4):
  兼任主管支领较高职位的职务加给。
  第十三条 代理主管的职务加给标准如下:
  1.上级或同级主管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另支给职务加给;
  2.下级主管代理上级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3.未支领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4.代理始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5.代理始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6.代理终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7.代理终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第十四条 职员加班依下列标准支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翌月发给
  (见表4—5):

职等别

四职等以上

二、三职等

一职等雇员

每次加班费

12薪点

10薪点

8薪点

  

  第十五条 加班次数的计算以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以半次计算。但例假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以每2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规定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日班工作继续加班跨越午夜零时者为彻底加班,除加班费照给外,得比照夜间轮班制的夜间工作,另支夜班津贴;如加班至次晨3时半以后者,得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薪金照给。
  第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得提拨员工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依员工舶勤态及考缋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定。
  第十八条 员工奖励金勤态计算期间为前年12月16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
  第十九条 员工于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者,员工奖励金依比例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给;
  1.辞职或停薪留职于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3个月者;
  2.受免职处分者。
  第二十条 职员年终奖金后发放对象以12月15日在职人员为阴。但服务未满1个月者不予发给。
  第二十一条 职员中途到职、复职或停薪留职者,年终奖金按比例发给。
  第二十二条 职员于年度中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最多以扣发1个月为限;
  1.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半日薪金额的奖金;
  2.旷职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一日薪金额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职员本人结婚时,得检具证明结婚的户籍誊本,申请合于结婚当月一个月薪金的结婚补助费;服务未满6个月者减半支给;再婚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四条 职员的父母、配偶或满10岁以上的子女死亡时,如劳工保险局的丧葬津贴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死亡的除户资本,申请丧葬补助费。同一血亲2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第二十五条 职员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时,如劳工保险局的生育给付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出生的户籍誊本(死产者死产证明书),申请生育补助费;如参加劳工保险未到给付期限,那么给不能请领劳保给付者支给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的半额,夫妻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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