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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休假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须以加班计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2.每星期六、星期日;
  3.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累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3.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4.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可请假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5.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6.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7.特别假:依服务年限,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金照常支付。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金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1年内事假积累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2.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金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其余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或虽办理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2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2.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3.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事、病假积累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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