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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悉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内勤员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应打卡;住在市区的业务人员,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时打进卡,外出工作时打退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下午加班者,普通下班时间不必打卡,待加班完才予打卡。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应打退卡后才能离开公司。
  第五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名均给予记大过一次处分。
  第六条 上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须向主管领导或定人员提出外出申请单,经核准后转交前台文员,前台文员将其出入时间妥。于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备查。工厂员工因事外出者,经直属主管核准外申请单转交门卫,门卫将出入时间填人,于次日早晨交工厂管理部门转交公司人事部备查。
  第七条 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持记录卡请直属主管领导证明上下班时间,签名后,卡片放回原处。
  第八条 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前台文员(或由人事部派人)看守打卡情况及调整打卡钟,工厂由门卫负责。
  第九条 在公司人员用餐时,内勤人员中午可免打卡(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时,则按规定每日打卡4次:
  1.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2.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3.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15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4.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处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以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5.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3天或1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6.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卫,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将被处分;
  7.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返回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8.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外,代人打卡者也受同等处分;
  9.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者均予以惩处;
  10.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11.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持有请假单位或公出证交门卫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12.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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