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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

  1.企业的各项资金是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擅自使用,对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有用款计划,有明细项目,有审批手续,专款专用。
  2.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支付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退离休金、出差人员等必备的费用,以及国家规定个人报帐等使用现金支出外,超过100元的支出原则上应用支票结付,对于特殊情况,须经计财科科长和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支付。
  3.作为财务报销的购物发票,必须盖有财税部门的“发票专用章”及售货单位的公章,才视为正式发票,经办人或负责人必须在发票背后签字,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付款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并注意发票书写是否清楚,大小写数字要求一致,单位开具的票据应盖有单位业务章,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及主管会计复核盖章后才能报销。
  5.凡出差借款者,回来后要按时还清借款。不准长期拖欠公款。如不按规定期限还款的,财务可在发放工资时扣清。
  6.如借款在一个月以上已经口头或书面通知尚未归还的,作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论处,并由财务书面向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汇报情况,听从作出处理意见。
  7.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设备,如需要转借或出租、出卖的必须按昭平县人民政府昭政发____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8.向所属单位调拨的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是有偿调拨的必须按照商定价值回收货款,若是无偿调拨的,要通过财务按照规定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双方按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9.凡向外单位出租的设备及生产用具,必须经双方商定并拟订设备出租协议书,按规定收回应交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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