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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宁波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宁波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 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 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 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 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独资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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