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四条 请假规定 1.除每周限定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有效。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经批准的请假单,交考勤员,方可离岗。 2.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3.请假期满,向直接上级销假。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分支机构员工请假 1.普通员工请假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天以上,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天(含),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副厂长请假天(含),由厂长审批;天至天(含)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厂长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本部人员请假 1.普通员工请假天(含)由直接上级审批,超出天,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副总经理请假,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所有“请假单”均需随当月考勤报表汇总至人力资源部,以备审核。
第四章 加班规定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实行第周40小时工作制。 第九条 部门统一安排的加班,由部门主管统一填写《加班记录表》。 第十条 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由加班人填写《加班记录表》,经上级同意后方可记入考勤。 第十一条 《加班记录表》包括加班人、加班时间、完成任务、上级审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加班记录表》随考勤表汇总到人力资源部,公司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五章 休假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请假和当年奖金有直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