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

  第三条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账内、账外一起查,重点放在账外。

  第四条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清产核资重点范围: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

  3.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公司设立财产账簿,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清点程序

  第六条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负责。

  第七条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账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组织实施。

  1.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

  2.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

  3.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

  4.询价、设账:查询无价者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账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第九条清产核资处置。

  1.将发现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

  2.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

  3.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账簿。

  第十条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财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产的添置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公司财产的损坏、变卖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公司财产的部门调配,应及时在财产登记卡上变更。

  第十四条员工调离公司时,应做好其使用财产的交接工作。凡有损失的,均应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清产核资在开办内部银行、政府国有资产普查、产权登记、核定资产、合资等经济活动时进行,每个会计年度最好清查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