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某单位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二)

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分院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

  第十九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五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分院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分院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分院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分院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

  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

  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

  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分院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

  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第二十八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计价。

  第二十九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对需切割(如钢板)的材料,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在领料控制单中反映,库房填制移库单将整数单位的该类材料转移至生产现场,生产人员签收后在定额范围内使用,库管员定期不定期对该类材料进行核实清点。

  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 -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月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