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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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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附加方案)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结帐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条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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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附加方案)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钱金额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的须注明其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签订销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得随意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举例)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 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三、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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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举例)
         标的超过去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上述各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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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它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和时间的约束。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如期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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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
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之实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六、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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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   其它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尽量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   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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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的有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
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七、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负责,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分管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   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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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   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   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   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   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   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   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
           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   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   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   负责处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做好额度较大的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   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   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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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拒腐蚀,不贪污受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   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   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应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
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加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该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该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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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   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问室。
     4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准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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